配偶相互贈與財產雖免課贈與稅,惟一方死亡時應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配偶相互贈與財產雖免課贈與稅,惟一方死亡時應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
新聞摘要
  • 配偶相互贈與財產雖免課贈與稅,惟一方死亡時應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國稅局表示,配偶相互贈與財產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,無需課徵贈與稅;但是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,依規定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。
 
該局指出,最近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,發現甲君死亡前一年匯款250萬元至配偶乙君帳戶內,嗣後該款項亦做為乙君購買房地之部分價金,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,依法免納贈與稅,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生前贈與生存配偶,也可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,致造成漏報;除補徵遺產稅外,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。
 
國稅局提醒民眾,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之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,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,以避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送罰。